摘要
我国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着行政主体自行设定行政权力的情形,这样的权力设定既无实在法依据,又欠缺法定程序,而且与行政职权相悖。这既影响了行政权力的合理分配,也制约了行政权力的合理构造,更为严重的是,它使行政权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干预处于无序状态。我们认为,有效控制行政主体法外设定行政权力既要吸收控权理论的科学内涵,又要确保行政控权更加技术化。为此,必须强化职权法定原则的理论构造、权力设定的公众参与、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和权利救济制度。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24-32,共9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一流学科 (行政法) "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 (行政法) "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