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遂犯是危险犯"命题为客观未遂论的当然推论。然而,无论把未遂犯视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都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未遂犯中的危险和危险犯中的危险并不相同,未遂犯中的危险判断不应也无需绑定在危险犯中的危险上。侧重于法益侵害主观倾向的未遂犯属于计划犯,侧重于法益侵害客观倾向的危险犯是客观危险创设犯,两者是并列关系。所以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既非抽象危险犯,也非具体危险犯。否定未遂犯是危险犯,也就否定了纯粹的客观未遂论。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43-56,共1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