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应当经政府确权将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同时由集体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集体不得享有城市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与征收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解决冲突的根本措施是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以土地使用权的市价作为征收补偿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允许集体享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优先权,但当集体怠于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权利害及公共利益的,政府应当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时,政府也有权优先受让或者收储。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9-80,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城镇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SFB)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