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规定》第35条对于释明要件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实务适用中出现了"法律性质或效力认定变更说"与"诉讼请求变更必要说"的争论。采不同的要件理论,当事人不响应释明时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类推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同时由于对诉讼标的理论以及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了矛盾,进而加剧了实务适用上的混乱。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16-128,共13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案登记制实施实证研究--兼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适用的实证考察>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