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身监禁制度突破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更适宜由全国人大进行设立。终身监禁制度表面上似乎弥补了生命刑与自由刑之间的差距,但事实上其严厉性并不比生命刑轻缓,将其适用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过于严苛。由于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不够明确且逻辑混乱,可能造成一般死缓、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难以区分。此外,依靠终身监禁制度实现对贪腐分子的特殊预防缺乏必要,并且其适用条件被严格限定,一般预防作用也十分有限。
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4CFX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