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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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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3日,台湾地区发布交路字第10550049511号令,修正“电动辅助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用名词释义如下: 一、电动辅助自行车:指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电力为辅,最大行驶速率在每小时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车重在四十公斤以下的二轮车辆。
出处 《电动自行车》 2016年第10期29-33,共5页 Electric Bi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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