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政府为扩大耕地增加生产,对垦荒予以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并制定了诸多政策予以支持。这些政策主要涵盖垦殖制度、垦地地权及垦殖行政等方面。就垦殖制度而言,垦殖可分为国营及私营两大类,但无论国营与私营皆各有利弊,不一而足。而垦地的地权形态则比较复杂,包括国有、公有、私有及有争议者四类,垦殖事业所需之垦地,总不外上列四类,但其取得之方式及方法则因其地权之关系不同而大异其趣。而该时期,由于政局变幻不定,行政制度常改,故垦殖行政系统与组织问题皆未臻完善,而有重加调整修正之必要。兼以垦殖人才缺乏,垦殖立法未能与时俱进,致使垦殖成效并不理想。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161-16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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