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自实施以来就广受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现行《婚姻法》的框架下制定该条款,但是由于该条款在字面语法以及立法价值上均存在诸多不足,因而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在今后的立法或者"准立法"中,可以在婚姻法领域通过引入赠与基础丧失制度,赋予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以赠与基础丧失的变更及解除权,与此同时,对这两项权利设置一定的限制,进而均衡保护出资父母的出资利益以及夫妻的共享利益。
作者
郑艳
ZHENG Ya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ast China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42, Chin)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8-52,共5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