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我国无因管理的司法实践体现出一种从主观要件的偏重转移到对客观要件的细化分析的变化趋势,同时该制度向其他法域的扩展适用也值得关注。由于法条单薄而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较为突出,建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晰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及注意义务,从中梳理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在实践中的适用差异,以期更好地指导我国的无因管理司法审判。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56-62,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北京外国语大学院系自主项目<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体系的重建>成果
北京外国语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