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中,备案审查职权并未得到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有的重视,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不一致,超越法定权限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情况偶有发生,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9月底北京通过《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来,笔者一直关注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深深感到这项法定监督职权的作用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这种监督形式的使用虽然比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要常见,
出处
《人大研究》
2016年第11期11-16,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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