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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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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必然法律后果是,代表资格自行中止或终止。
作者 魏殿余
出处 《人大研究》 2016年第11期47-47,共1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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