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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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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据此有人认为,只有选民提出要求时,选举委员会才应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如果选民没有提出要求,选举委员会就不应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作者
武春
出处
《人民政坛》
2016年第11期42-42,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关键词
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
选民
组织
选举法
本人
分类号
D62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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