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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部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选无效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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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辽宁省在查办辽宁省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案中,发现并核实在2013年1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6年第5期885-88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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