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社会转型阶段,农村群体纠纷呈现出新特点,分化出新类型。我国对农村群体诉讼的解决有非诉讼和诉讼模式,因群体诉讼在司法上的长期克制状态,农村群体诉讼亦难以开展。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权威型、规范性、示范性等优势,应予以重视。在保留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之上,不断完善诉讼代表人收费制度,充分发挥诉讼代表人及律师作用,改善基层司法环境,加强基层法治资源的配置,以真正克服农村群体纠纷解决的诉讼障碍,完善我国农村群体纠纷的诉讼机制。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91-94,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