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在西方审前程序中警察往往被视为司法辅助官员,因此探讨警察客观义务并不具备突出理论价值,而在中国由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审前程序中行使着重要的司法职能,近些年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根源还在于侦查阶段出现了问题并且没有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得到纠正和弥补,因此研究我国警察客观义务在预防冤假错案发生方面具有较强的实践效用,也具有相应的理论价值。在中国语境下,将客观义务理论的主体从检察官扩充到人民警察更加贴近国情,从而更好地让该理论为实践服务。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11期111-11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4年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课题<冤假错案的预防与公安刑事执法的革新>资助成果
项目编号:Y2014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