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包含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心证条件3个要素。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不得予以缩减或降低,但对于程序条件可以做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隐性降低。但此种做法的正当性应以强化被追诉人审前权利保障为前提。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4-19,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金
作者承担的2016年度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6FXB017)"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证据制度研究"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