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有偿原则、败诉人负担原则和当事人费用各自负担原则(狭义诉讼费用之外)构成诉讼费用立法的基础。最初的诉讼目的论——权利保护说对裁判有偿原则和败诉人负担原则的根据进行了解释。随着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等目的论的相继出现,原有理论丧失了在立法解释上的合理性。司法审判应具备的公共属性特点已获得了理论上的共识,司法制度运行由国家财政负担也逐渐成为了现实。采本人诉讼的我国和日本,在当事人费用各自负担原则与律师费的诉讼费用化原则之间存在着立法缺失与适用的矛盾,尽快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如何进行律师费的诉讼费用化,以及律师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等问题上还有许多值得释疑之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84-89,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