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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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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74号2016年7月12日 根据全而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出处 《交通财会》 2016年第10期96-96,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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