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岳麓秦简《金布律》详细规定了秦代奴婢、马牛的买卖程序及相应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律文显示,质是秦汉时期进行奴婢、马牛等大型交易时签订的买卖契券,质钱则是在市亭立券时买卖双方交给官方之钱。但质钱并不同于契税,其性质更接近官府为买卖进行担保而收取的佣金。在奴婢、马牛的外地买卖中,出卖方必须事先申请由县级长官签发的传,做为通关以及签订买卖契券时证明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凭证。用致通关只适用于购买方,由于申请传的程序相对复杂,故而允许由管理交易的官吏出具致书,证明其携带的马牛、奴婢属合法购得,而准许通行。致并非专用的通关文书,只是有关部门向关津说明情况的通报。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10,共6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基金
教育部留学回国基金项目"出土文献与秦汉农业研究"(教外司留2015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