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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4亿天价借款案看公证权和审判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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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A信托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A信托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11亿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11%。同日,两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B公司名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两份合同均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
作者 闫雅强
出处 《中国公证》 2016年第8期38-40,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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