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对检察长能否列席审委会存在不同看法,但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和"两高"的意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实践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起到了监督法官向审委会汇报时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一些其他案外信息的干扰等作用,也进一步审视了检察工作自身的不足,是现实情况下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形式,不会破坏控辩平衡,影响审判独立,更不会弱化诉讼监督,变成检法商谈平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19期7-9,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15年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研究课题"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实证研究"之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