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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情状下“骗取”贷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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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卖方为拓展业务自愿为买受人提供担保,促成买受人向银行贷款时,如果买受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卖方不承担担保责任,从而致使银行到期债务不能受偿的,对买受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0期10-1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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