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余某文、余某水等人先后通过以他人名义招投标、转让等方式取得南靖县靖城镇沥阳砂场(荆江后田可采区)的采砂权和销售权。后被告人余某文、余某水、余某钟、谢某平及柯某雄、戴某火(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经营沥阳砂场,其中余某文占30%股份,余某钟占20%股份;余某水占20%股份,谢某平、柯某雄、戴某火三人各占10%股份。根据与南靖县河砂办签订的采砂、售砂合同规定,沥阳砂场1年河砂采、售最高控制量为6.5万立方米,经营期限为1年,时间自2011年9月份至2012年10月份。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0期41-42,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