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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跨区转接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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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1日,由人社部印发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正式施行。
出处
《中国民政》
2016年第18期5-5,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关键词
流动就业人员
医保
保险关系
基本医疗
印发
分类号
F840.684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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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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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医保关系暂时还难“带着走”[J]
.就业与保障,2010(8):54-54.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J]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6(7):61-62.
3
我省启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J]
.四川劳动保障,2010(7):10-10.
4
流动人员医保转接有章可循[J]
.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0(9):64-64.
5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J]
.法律与生活,2010(3):64-64.
6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可跨省转移接续[J]
.老年人,2010(5):50-50.
7
流动人员医保可转移[J]
.光彩,2016,0(8):14-14.
8
医保“流动”是民生红利[J]
.时代风采,2016,0(14):10-10.
9
任民.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J]
.先锋队,2010(3):21-21.
10
三部门:流动就业人员医保转移接续禁设户籍障碍[J]
.广西经济,2010,29(1):5-5.
中国民政
2016年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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