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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执行中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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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代扣代缴的税款在执行金额中予以扣除与法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二者本质上不冲突,也不矛盾。
作者 欧宏伟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6期104-108,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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