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联保、互保引发的企业经济危机中,关联企业出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经济现象尤盛,而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破产法上尚属空白,对实质合并规则如何适用也仅停留于个别案件的探索中。笔者认为,当关联企业同时出现破产原因,彼此之间具备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象时,应当采用分别裁定受理的方式,指定一家管理人名册内的中介机构担任关联企业管理人,收集、甄别并固定关联企业严重混同的证据材料,如大量证据指向关联企业成员丧失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的情形显著、广泛、持续存在,造成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8期18-2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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