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2009年12月14日,王某购买价值11万元的轿车一辆,并将该车长期出借给叶某平使用。2010年12月6日,叶某平将该车变更登记至其弟叶某安名下,后又于2012年1月513将该车以5.2万元出售给朱某并变更登记。王某遂起诉要求叶某平、叶某安共同赔偿车款11万元。审理中,涉案车辆几经转手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该车辆。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委托鉴定车辆被售时的价值,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无法查阅车辆相关数据,也无法看到车辆为由不作鉴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8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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