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吸毒后产生精神障碍,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范畴,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则需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案情】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吸食毒品后,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9区开屏村停车场、50区居佳宝装饰材料市场停车场及周边,持水管砸坏13辆车。经鉴定,被告人熊某属自愿吸食毒品后出现精神病性症状。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9期37-4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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