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公民"行"之需求,目前学界已倾向于将之视为一项权利而非反射利益。作为一项权利,其在概念术语方面,亦有多种表达方式,较之"路权"、"出行权"、"通行权"、"行路权"等,"交通权"之表述无疑最具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其权利证成、属性及其子权利系统的分析等方面。有权利就有限制,基于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对交通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而具体合宪性与否应从形式合宪性、程序合宪性、实质合宪性等方面以三步骤法深入分析。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0期94-99,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CLS(2015)ZDZX02)
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SFH2015C04)
江苏省研究生创新项目(SJLX15_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