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考试信息是否属于工作秘密,不能一味地交由行政机关来决定。工作秘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语境下不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在认定程序上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相关的国家考试信息是否豁免公开,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框架下展开分析,同时摒弃形式意义上的简单归类,从法定的实质理由上寻找根据,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平衡知情权、个人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出处
《教育与考试》
2016年第3期51-56,共6页
Education and Examinations
基金
2015年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的改进与完善"(项目编号:15ZDA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