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主体扩容后,地方立法质量面临着旧患新愁。一方面,立法抄袭、立法冲突等传统问题尚未解决;另一方面,新增立法主体立法能力不足、同时伴生新增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深化地方立法危害全国法制统一的新忧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明确地方立法权界限、发展并培养专业化法律人才、完善民主立法与监督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具体的对策,才能改善传统问题,防止新忧患的产生,从而有效控制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质量。
出处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6年第5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