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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效行政行为之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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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效行政行为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服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在少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研究和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6年第22期59-59,共1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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