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专章对破产重整的主体、程序、重整计划制定、批准及执行与监督作了规定。虽然在破产重整程序的全过程中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而不易操作。文章具体指出了破产重整程序对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有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策,其目的在于缩短破产重整程序的立法预期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以期推动中国破产法的良性成长与发展,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成功转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出处
《经济师》
2016年第11期68-6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