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商业模式给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在常设机构的认定方面,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远程在线交易,而无需在来源地国设立任何有形场所,这就使得以固定营业场所作为判定标准的常设机构原则无法被有效适用。实务界和理论界从解释性适用和改革性适用的角度提出的解决方案,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殊值研究,我国应尽快出台适应当下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措施。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5-27,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后BEPS时代中国完善国际反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AFX02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J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