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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质量应把握好几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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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强调“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到2016年7月,全国新赋予立法权的27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63个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作者 蒋笃运
出处 《人大建设》 2016年第10期12-1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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