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对"工资"的概念进行明确解释,何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理解上亦存在争议。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在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上采取不同的做法,其它各地也方式各异,由此产生立法和实践困境。应当统一立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进行规定,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所得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明确只要是劳动者劳动支出的对价,除非具有劳动保险或者保护性质的,都应当计入基数范围,同时对劳动合同优先原则进行合理设计,以完善加班工资计算制度。
出处
《山东工会论坛》
2016年第5期27-30,共4页
Shandong Trade Unions' Tribu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