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未全面规定举办者的权益,致其在权益转让、继承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出现许多问题,如合理回报是否等于举办者投资权益.本文从立法、法理的角度认为,出举办人的权利主要有合理回报权、决定重大事项权、制定章程权以及决定决策机构负责人的权利等,合理回报不等于投资收益,放弃合理回报,其投资收益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按照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的举办人的身份而获得的出资份额不得继承、不得分割,只有基于出资份额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可以被继承、分割.
出处
《经济视野》
2016年第20期155-156,共2页
Economic Vis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总则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JJD8200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