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精神损害的不可确定性、难以估值性等特殊因质,在我国立法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定。其主要表现在民事领域中的适用,而在民事领域中的适用又直接表现为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之一。因此,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已然成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公认的分水岭。但是,现实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案例数量不亚于侵权行为。因而,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成为人文进步、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出处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第31期140-140,142,共2页
The Guide of Science & Education (Electronic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