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公私合作活动开展持续升温,公私合作亦将涉及包括自然资源获取、开发、使用在内的更多领域。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类型也具备开展公私合作前景和可能。未来《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修改,可考虑重新制定矿产资源分类标准,允许多方参与探矿、采矿活动,以及细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公私合作操作细则等,以适应满足该领域公私合作的法律需要。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5年甘肃政法学院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法制研究中心重大课题"环境善治公私合作法律机制构建问题研究"(GSCELCZT15002)
2015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机制构建问题研究"(GZQN15004)
2015年贵州省法学会"生态文明背景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私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2016年贵州省法学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合作(PPP)的法治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