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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道歉的法制化与德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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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下的政府道歉现实中,那些所谓"罪己式"道歉、"作秀"道歉、"被迫"道歉、"缺位"道歉、"洗责"道歉等都不符合原本意义上的道歉本质内涵与基本特征的要求,都是各种虚假道歉或不完全道歉的具体表现。这些虚假道歉就不可能产生真正道歉所应有的功能,其泛滥也可能产生一时的蒙骗效用,但不可能保持时时和长时的蒙骗效用。也正是这些虚假道歉的存在,
作者 黄爱宝
出处 《党政视野》 2016年第11期65-6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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