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南海海域的掠夺式开发,致使海域污染事故频发,海洋生态遭受破坏,南海海域生态修复刻不容缓。生态修复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海域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因此,应当构建海域污染行为人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国家作为南海海域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的机制。同时国家应该创设条件将受益的投资人、保险公司也纳入到南海海域的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中,实现南海海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良性发展。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6-8,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
基金
2016年度海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16-ZZKT-06)"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2015年度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研究生调研课题(15FXYJ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