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电子数据式的证据已频繁地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我国立法上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完整独立的证据形式,怎样来认定它的证明力,让其在定罪量刑时发挥应有的作用,依然存在诸多困难。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其中真实性包括制作者真实、意思表示真实、载体的稳定性对真实性的影响,关联性包括关联性的有无和关联程度的大小。电子数据的认定主要从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展开。
出处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64-65,140,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Ecological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