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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寓于“反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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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日报》:社会抚养费存废的根本,乃是其补偿功能能否归位。倘若社会抚养费征收不能用于“反哺”社会,就不能体现这项收费的公平性,其便因为失去了正当性基础而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立法除了从行为和程序上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外,更应该厘清这项收费的本质功能,并以补偿功能为核心线索,秉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来科学架构法律规范。
出处 《乡音》 2016年第11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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