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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来保护“健康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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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较2001年颁布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覆盖更全面、条款更完善、处罚力度更大,是一部长“牙”的保护城乡人民群众“大水缸”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将保障广大居(农)民用上更加清澈干净的“健康之水”。
作者 刘贤春
出处 《绿色视野》 2016年第11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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