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立法机关对不同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认识不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出现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顺序的颠倒。这种颠倒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两个不合理的后果:一是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错位;二是环保团体职能扭曲。正确的立法顺序应当是先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当环保团体发现环境违法现象时,应当首先敦请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如果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怠于履行该职责,环保团体可以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来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
出处
《清华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01-114,共14页
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