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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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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又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责任之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认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1期37-43,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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