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等发达国家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具有购买服务范围广泛、购买服务模式以协作伙伴关系为主、法律体系健全、购买机制完备等特点。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存在购买范围较为局限、购买模式以非竞争购买为主、法律体系和购买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未来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应根据服务特性与社会组织能力等因素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供给服务模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法制、机制设计。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0-95,共6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研究"(13BZZ045)
理论粤军.广东实践科学发展观研究基地建设资助项目
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组织参与韶关市生态治理与社会管理研究"(J2016002)
韶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粤北地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研究"(Z201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