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经发[201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规定,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16年第11期27-29,共3页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