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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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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从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不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化妆品。 标准规定“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于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时,为了方便消费者,指导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了解其真实属性和性质,必须在产品名称前、后按化妆品分类规定用简短文字注明内容。认准日期,一般标注有两种。
作者 文英
出处 《饭店现代化》 1998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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