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行政参与权作用和指向的对象是政府,有赖于相应政府保障义务的履行方能实现。行政参与权的政府保障义务源于宪法、行政法两个层面的原理和规范要求。宪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立基于行政参与权的基本权利性质,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则是行政参与权作为具体的行政法权利在公共行政中所对应的行政主体义务。二者共同构成行政参与权政府保障义务的整全框架。宪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须透过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予以具体化。根据行政参与权的实现逻辑,行政法维度的政府保障义务应当从公开行政、民主行政和责任行政三个层面具体展开。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61-72,共12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3BFX050)